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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研究所第二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研究所科技事业发展,促进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决策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成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所学术委员会是所长实施学术领导的所级最高学术评议、评审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所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审议研究所科技发展规划,评审和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讨论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研究方向调整等重大问题;
    2.评价和推荐所科研成果;
    3.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4.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5.审议由所长建议提交的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院加工中心活动、全国科研协作以及其他事项,和其他按国家或中国农业科学院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所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学术声誉,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所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以及各学科代表组成。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1人,由主任委员指定,负责所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
    第六条  所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所科研处。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由19~21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包括必选专家、民主推荐选举的所内专家和所外专家三部分:
    1.必选专家。包括所长、分管科研业务的副所长、科研处处长(兼所学术委员会秘书)。
    2.民主推荐选举的所内专家。所内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全所科技人员酝酿,经所有关室(组)民主推荐,提出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名单;召开全所科技人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委员建议名单。
    3.所外专家。由中国农业科学院院内或院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所外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所外委员由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产生。
    第八条  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报院审批的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九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产品加工科研事业,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2.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乐于奉献。
    3.对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第十条  所内的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担任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是:
    1.在所学术委员会内部任职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决议所学术委员会重大事项时,有表决权和建议权。
    2.参加所学术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交办的任务。
    3.为研究所的学科建设、平台建设、人才与团队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培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4.维护研究所的形象和声誉,在学风建设、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中起楷模作用。
    5.对所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及过程履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由于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连任人数不少于上届委员总数的1/3,并注意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年龄等的平衡。学术委员会换届时,所内、外委员产生程序同“第七条”。
    第十三条  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经委员会讨论通过的。
    2.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即自行解聘委员资格。
    3.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4.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再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由所学术委员会提出解聘、调整和增补委员建议方案,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复。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所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休会期间,主任委员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所学术委员会会议。所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类表决性会议,出席委员应达到2/3以上时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所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所学术委员会表决的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在学术上,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工作纪律
    1.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所学术委员会有关会议时,事先向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2.提交所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3.所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先由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4.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委员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所学术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归口管理和指导。
    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主任委员提议,修改方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学术委员会审议表决和所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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