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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创新中的政府责任

    世界现代农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都充分证明,农业加速发展的动力主要是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广泛的人力资本投资。在农业发展的长期过程中,农业科技创新渗透农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并为其提供必需的经济服务活动。要保持这种经济服务活动的社会最优水平,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农业科技创新本质上是利用各种科技创新要素来生产科技创新成果产品的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营利性企业在选择农业科技创新作为投资领域时,必须要求投资收益能被其自身全部占有,并且投资的预期收益应大于投资的成本。
    然而,因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在完全由市场调节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农业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不足,难以使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与需求达到社会最优水平。
    成本应由全社会均摊
    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在生产上应用所产生的收益是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分享的。按照经济学家速水和拉坦等人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分享的份额主要取决于如下几个方面:农产品供给和需求的价格弹性、供给曲线因技术进步右移的速度、农产品的商品率。
    根据理论及模型推导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农产品需求价格弹性越低,生产者获得的份额就越小;农产品的商品率越高,生产者获得的份额就越小;由于大多数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类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都很低,且农业技术进步结果大都促进农产品商品率提高,因此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受益者是消费者。
    据拉坦等人对菲律宾水稻科技创新效益的分配测算,在水稻商品率为40%时,生产者净收益仅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后所产生的总收益的20%,而消费者的收益则占到80%。
    据朱希刚等人对中国小麦科技创新效益的分配测算,小麦生产者净收益仅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后所产生的总收益的30%,而消费者却占到了70%。这说明农业科技创新推动了科技进步,科技进步所引致的农业剩余大都被消费者分享,而生产者分享的份额比较小,这种特性决定了农业科技创新的成本应由全社会均摊。
    公共物品特征决定政府的关键作用
    根据经济学理论,要想通过自由市场的作用获得经济效率,即形成产品供给和消费的社会最优水平,必须充分满足完全市场竞争的诸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所提供的产品应具有私有商品的属性。然而,大多数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具有公共物品的典型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非竞争性,意味着增加的消费者引致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如每个生产者都可以从农业气象和农业生态技术中平等地得到好处。非排他性是指生产者可以平等地采用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即无法排除其他生产者从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中获得利益。例如某些农户采用了一种新的栽培技术后,不可能排除其他农户也用这种栽培技术。尽管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加以消除。但鉴于大多数农业科技创新成果都具有很强的非排他性,尤其是在广阔而开放的田野上进行农业生产,使得保守农业技术秘密成为一种成本极高的行为,因而完全消除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排他性既不可能,也不会有效。
    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非排他性,意味着在实行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商品化时,要阻止那些无偿消费此成果的行为是不现实的;即使勉强执行,也将会导致高昂的监督管理成本,而且很难消除所谓“免费搭车”的现象。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营利性企业和私人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资,要想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完全占有投资所带来的收益,是十分困难的,由此出现了“市场失灵”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承担起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和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强度仍然很低
    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从总体上看,世界各国政府农业科研的经费投资总额呈不同程度的增加态势,发达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强度也在不断增加,20世纪80年代为2.23%,90年代达到2.37%。美国、日本、以色列等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投资强度普遍维持在3%以上。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强度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超过1%。
    从政府投资强度来看,许多国家的农业科技创新投资靠政府拨款为主,日本、英国、德国、印度、荷兰、菲律宾等政府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资额占整个农业科技创新经费总额的60%-90%。
    据国际粮农组织的报告:一般认为只有当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2%左右时,才能使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相协调。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强度在1985年为0.44%,到2011年达到0.7%左右的水平,但仍低于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政府平均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强度的三分之一,可见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强度仍然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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