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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去种企不再纠结 科企对接政策干货大梳理

    不愿改!不想去!育种科研人员到企业去,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事实上,《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109号文件”)出台以来,湖南、四川、江苏等十几个省份均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它们都说了些什么?
    (一)政策越细“坎儿”越少
    “到企业去没问题,但是万一合作不愉快,倒不如在科研院所继续下去。”
    “一直有去企业的想法,但还有几年就退休了,现在去比较麻烦,不如等几年退休后再说。”
    “到企业去了以后,编制保留的话,可以享受育种成果收益吗?”
    育种科研人员到企业去,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
    事实上,“109号文件”出台以来,湖南、四川、江苏等十几个省份均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育种人才的顾虑和疑问,大多都可以在地方文件中找到答案。近日,记者就科研院所和育种人才普遍关心的问题梳理了各地相关规定。
    1.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事企脱钩后,资产如何处理?
    根据国办《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109号文件”)规定,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在今年年底前与所办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则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
    脱钩的方式主要是产权转让和股份制改造,脱钩目的是让公益性科研机构退出商业化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脱钩之后,资产如何处理呢?河南规定,对实施脱钩后的企业国有资产,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而按照吉林的规定,种业资产依法评估、合理作价后,可以到企业入股,但是不得在企业中控股和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109号文件”规定,非公益类科研机构要逐步实行企业化改制,同时,鼓励有实力的种企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地方规定中,对研发机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也不失为一条改制路径。在湖北,完成企业化改制的科研院所和种企自建的研发机构一样,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照“109号文件”,改革之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单位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科研人员到企业去,编制、职称、工资怎么办?
    “109号文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在河北,到企业去的科研人员,可以保留3年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可正常晋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也可以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同样是可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湖北留给科研人员的余地更大一些,5年之内均可回到原单位,而且到企业后申请种业创新项目,同等条件下可获得优先支持。
    贵州的规定更加细致,公益性科研院校科研人员除可以保留3年编制、身份和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外,还规定科研人员在企业从事育种研发工作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这就进一步打消了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进入种业企业工作或自主创办种业企业的,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如本人有意,也可按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在黑龙江,科研人员到企业去,可参照解聘人员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工作年限长短获得不少于10万元的自主创业费;四川的规定中,为科研人员提供了多种柔性的流动方式,如兼职兼薪、短期受聘、承担项目或课题服务等;海南奖励和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时“周到”地规定企业所在地政府要解决到企业来的科研人员的户籍问题。
    在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问题上,吉林省的规定最为具体: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前,须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协议要包含时间安排、收入分配、成果权益等内容;科研院所优秀人才到企业挂职,挂职期须由原单位与企业协商确定,挂职期间只能从企业或原单位一方领取工资,挂职期结束后,在种企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以作为职务竞聘考察内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说的科研人员,并不包含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领导人员。
    3.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研发成果怎样共享?
    根据湖南相关规定,可以事先约定归企业所有,也可以共有,允许科研人员从育成品种的开发中获取收益。宁夏的规定是,科研人员在企业期间,工资福利不变,育种成果按协议比例共享。河北、江苏等省份,也均鼓励种企采取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激励科研人员进行商业化育种。
    4.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怎么分配?
    “109号文件”规定,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
    在科技成果转让收益分配问题上,吉林的规定是转让净收入的70%,一次性奖给完成人或团队,河北省的规定是不得低于70%;湖北也有类似规定,研发团队在鄂转让收益,所得不得低于70%,其中个人所得不得低于50%。
    根据宁夏、贵州和黑龙江的规定,科研人员所获得的收益比例相对低一些:在宁夏,科研成果发明人与本单位按照6:4比例进行收益权分配;贵州规定单位种业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归单位所有,转化所得收入的50%以上奖励给科研人员;黑龙江规定,科技成果转让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及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二)河北:股权激励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培育10个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建设300万亩优势作物种子标准化生产基地,力争打造5个年均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在全国具有领先水平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
    实施意见提出,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种子企业脱钩,并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未按时脱钩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核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等部门不再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实施意见强化了种子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改善育种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条件,建立自主研发或成立股份制研发机构。支持河北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特色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河北省鼓励科研人才向企业流动,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引导种子企业采取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对种业科研人员予以激励。
    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在河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其中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
    根据良种科研攻关规划、计划,河北省将建设玉米、小麦、棉花、马铃薯、大豆、花生等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及谷子、瓜菜、中药材、食用菌等特色农作物科研攻关平台,联合省内外研发力量,整合资源,建立科企利益连接、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实现育种成果新突破。
    河北省还将建立新品种引进与展示示范基地,实现新品种安全性评价、生产技术配套、新品种展示与推介、支撑种子市场监管等四大功能,加快新品种推广应用,确保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7%以上,林木良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
    记者手记:
    种业科研体制改革的步伐是停不下来的,现代种业的主体是企业这一点也是确定无疑的。科研机构和育种人才应看清产业发展趋势,以积极的心态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来;各地也应进一步探索种业科研体制改革的办法,让到企业去的科研人员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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