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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为创新加力

  7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部分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为国家战略,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鲜明特点。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无不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息息相关。针对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科研管理体制不顺、科技与经济融合不够及科研评价奖励体系不完善等深层次问题,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长期以来,作为创新密集地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总是和市场之间隔着一堵无形的墙。一项科研技术成果,从实验室走进市场,难免经历产品化和企业化运营这一关。同时,科研项目拥有的知识产权要想与企业资金进行匹配、入股企业,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通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申请,才能转化成“真金白银”。不过,根据财政部和各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高校、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对外投资等事项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需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由于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每个部门审批流程、要求、速度又不统一,一项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权拖个一年半载不是新鲜事。

  从国际上来看,美国政府早在1980年就通过了拜杜法案,结束了享有政府经费补助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属混乱问题——这一混乱阻碍了重大科研成果的商品化——通过将此类发明的所有权授予与政府签署协议的大学,而不是发明者自身或政府本身。尽管我国2007年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时明确了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但由于科研项目投资的多元化等因素,关于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始终未形成统一意见。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有效激发创新活力,财政部2011年启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简化800万以下科技成果处置流程。此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与此同时,北京、武汉等高校创新资源集中的地区也已着手开展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将科技成果转让处置权完全下放至高校。

  相关政策创新为明细政府、企业、科研单位之间产权关系,促进产权交易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也进一步增强了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推动发挥了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允许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政府在更大范围内推进改革,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创造成果的单位,进一步为创新创造松绑加力。可以相信,随着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中国的科研环境将有重大改观,中国的科研体制将更顺畅,更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更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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